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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金祥与胡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祥,胡广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721号原告:张金祥,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冰,沂南县依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广忠,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费县。原告张金祥与被告胡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金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张金祥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