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原县晨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心与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原县晨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心,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91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晨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尤海元,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林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原县晨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林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