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金荣与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荣,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荣被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荣与被执行人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宛市证民字547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