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操基胜、汪俊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基胜,汪俊清,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天津市君实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操基胜,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汪俊清,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双港)。法定代表人:汪金苗,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君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法定代表人:蔡时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操基胜与被执行人汪俊清、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天津市君实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3民初6210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和截至2016年9月16日的利息28万元并自2016年9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2%给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80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汪俊清、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轮候查封,将被执行人天津市君实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轮候冻结,并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袁树民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