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欣、郭蓓筠与陶瀚、陶培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郭蓓筠,陶瀚,陶培文,赵梅君,裴卫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514号申请人:李欣,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郭蓓筠,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瀚,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陶培文,男,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赵梅君,女,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裴卫华,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欣、郭蓓筠诉被申请人陶瀚、陶培文、赵梅君、裴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陶瀚、陶培文、赵梅君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邮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瀚、陶培文、赵梅君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邮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祖峰审 判 员 屠朝辉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