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某6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6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6,男,1997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2016年9月29日因无证驾驶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辩护人石翀、吴宝兰(实习),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6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中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6及其辩护人石翀、吴宝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9日凌晨5时,被告人林某6无证驾驶1无号牌皇冠轿车途经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马路的黄某1,致其倒在马路中间,后被告人林某6驾车逃逸。当天5时4分,谢某2(另案处理)驾驶1辆粤V×××××号中型普通货车途经该处时,因躲闪不及,碾压到躺在马路中间的黄某1的头部,造成黄某1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1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在第1次事故中,林某6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无责任;在第2次事故中,谢某2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6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1无责任。当天,被告人林某6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林某6的供述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6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6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某6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已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林某6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凌晨5时,被告人林某6无证驾驶1无号牌皇冠轿车途经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马路的黄某1,致其倒在马路中间,后被告人林某6驾车逃逸。当天5时4分,谢某2(另案处理)驾驶1辆粤V×××××号中型普通货车途经该处时,因躲闪不及,碾压到躺在马路中间的黄某1的头部,造成黄某1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1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在第1次事故中,林某6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无责任;在第2次事故中,谢某2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6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1无责任。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林某6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林某6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给付被害人黄某1家属慰问金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黄某1家属对被告人林某6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林某6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被害人黄某1的儿子。2016年9月29日4时许,父亲黄某1驾驶1辆无号牌粉红色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要到揭东区新亨镇问医生,当天5时左右,黄某1在新亨镇政府前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4时30分左右,林某6驾驶1辆无牌皇冠轿车载我和林袁坤从揭阳市华南酒店沿206国道由揭阳市往揭东区玉湖镇坪上村方向行驶,我坐在后排座睡觉,至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前路段时,突然“砰”的一声,车停了下来,林某6撞到人了,叫我开车,我吓傻了,就说不能开,林某6也很害怕,没有下车察看,就驾车继续向前离开现场。车行至玉湖镇坪上村,林某6打电话给他的父亲林某2,说他开车撞到人,林某6听电话后,就说他的父亲叫我们到揭东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当天8时多,我们到达揭东交警大队。3.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林某6驾驶的无号牌皇冠轿车是我所有,没有办理入户登记。2016年9月29日2时左右,我将皇冠轿车借给林某1使用。当天9时许,我得知林某1将车交给林某6驾驶,林某6驾车在206国道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路段碰撞到1个行人后离开现场。4.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4时30左右,林某6驾驶1辆无牌皇冠轿车载我和林永良从揭阳市华南酒店沿206国道由揭阳市往揭东区玉湖镇坪上村方向行驶,我坐在副驾驶座睡觉,至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前路段时,突然“砰”的一声,车停了下来,林某6撞到人了,我们都吓傻,头脑很混乱,林某6就驾车继续向前离开现场。车行至玉湖镇坪上村,林某6打电话给他的父亲林某2,说他开车撞到人,林某6听电话后,就说他的父亲叫我们到揭东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当天8时多,我们到达揭东交警大队。5.证人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4时多,我下班从北辰饭店步行到206国道旁(北辰饭店大门左侧)买早餐,这时有1个男人买完早餐横过道路时被1辆从揭阳市往丰顺方向行驶的白色轿车碰撞到,当时该男子被撞飞起来,然后掉下地,白色轿车没有停车,往丰顺方向离开。碰撞过2-3分钟,有1辆货车经过,有很大的声音,差点侧翻。我就打电话报警。6.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5时10分左右,司机谢某2打电话给我,称其驾驶粤V×××××号中型普通货车经过揭东区新亨镇路段,路面撞着1个人,车的后轮刮到,听路人说被撞到的人是被1辆白色轿车撞倒在路面上,该白色轿车离开现场,已报警了,交警的同志也在现场处理。我听后就报保险公司。后来谢某2又来电说,离开现场的白色轿车有人来到现场与交警搭话。7.证人林某5和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5时50分左右,林某6驾驶未挂号牌的皇冠轿车(搭载林某1、林某4)到我家来,将车交还我的儿子林某3,我见皇冠轿车损坏,前挡风玻璃破碎,就问他们3人是怎么回事,他们说在206国道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前路段碰撞1个行人,这时林某2也来到我家,于是我和林某2到新亨镇政府前看,当时1个人死亡躺在路面上,交警同志在处理,我和林某2向交警同志了解情况后,得知是未挂号牌的皇冠轿车碰撞行人后逃离现场,我向交警同志说,逃离现场的皇冠轿车驾驶员是林某2的儿子林某6,皇冠轿车现在玉湖镇坪上村,我和林某2回玉湖镇坪上村带林某6、林某1、林某4到揭东交警大队接受调查。8.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5时45分左右,儿子林某6打电话驾驶1辆未挂号牌的皇冠轿车(搭载林永良、林袁坤)在206国道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前路段碰撞1个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现将车交还林某3,人和车在林某3家,我就到林某3家,当时林某3的父亲林某5和在那,我和林某5和到新亨镇政府前看,当时1个人死亡躺在路面上,交警同志在处理,林某5和向交警同志了解情况后,得知是未挂号牌的皇冠轿车碰撞行人后逃离现场,林某5和向交警同志说,逃离现场的皇冠轿车驾驶员是我的儿子林某6,皇冠轿车现在玉湖镇坪上村,我与林某5和回玉湖镇坪上村,带着林某6、林某1、林某4到揭东交警大队投案自首。9.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到林某6悬挂于无号牌皇冠轿车内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2张。10.辨认材料。被告人林某6对事故现场及涉案无号牌皇冠轿车进行了指认;同案人谢某2对事故现场及涉案粤V×××××号中型普通货车进行了指认。11.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9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206国道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路段,现场见粤V×××××号中型普通货车右侧轮胎有碾压痕迹,死者黄某1头部爆裂等情况。12.身份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林某6的身份、无驾驶员资格,未发现有前科情况。1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符合因全身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14.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经检验,涉案无号牌皇冠轿车与黄某1发生刮擦碰撞,涉案的粤V×××××号中型普通货车符合与黄某1发生碰撞碾压。15.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粤V×××××号货车上疑似血痕STR分型与死者黄某1的STR分型相同;黄某1与黄某2符合亲生关系。1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1次事故中,林某6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无责任;在第2次事故中,谢某2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6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1无责任。17.火化证、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黄某1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9月29日死亡。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6于2016年9月29日因无证驾驶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19.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案件综合报告。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9日凌晨接到群众报警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当天上午,林某6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以林某6无证驾驶机动车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1月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1次事故中,林某6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无责任;在第2次事故中,谢某2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6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1无责任。2016年11月8日,林某6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20.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案发后,被告人林某6额外支付被害人黄某1家属慰问金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黄某1家属对被告人林某6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林某6的刑事责任。21.同案人谢某2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29日5时4分左右,我驾驶粤V×××××号中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揭阳市区往丰顺方向行驶,至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前路段时,发现前方路面躺着1个人,我立即刹车向左打方向避让,这时车辆失控向右回方向,车辆向前滑行约30米,我确认碾压到躺在路面的人后报警,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22.被告人林某6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29日5时0分,我驾驶1辆未挂号牌皇冠轿车载林袁坤和林永良从揭阳市华南酒店沿206国道由揭阳市往揭东区玉湖镇坪上村方向行驶,至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前路段时,突然“砰”的一声碰撞到1个行人,当时我很害怕,人也傻了,就驾车离开现场。车行至玉湖镇坪上村,我打电话给父亲林某2,说开车撞到人,父亲与车主林某3的父亲到现场看,后带我们一起到揭东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6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6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6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6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给付被害人黄某1家属慰问金人民币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林某6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6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6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已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林某6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6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林某6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林某6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林某6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6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卓辉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人民陪审员 王敏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