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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孙俊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孙俊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097号原告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泥河头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付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兴华机械长南庄岭。法定代表人孙俊敏,总经理。被告孙俊敏,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孙俊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雷、翟付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然商贸公司)、孙俊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原名为济源市远洋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4日变更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0日,其与被告欣然商贸公司签订10KV配电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其负责该工程施工,合同价共计113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60%作为预付金,安装完成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付3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付清。2013年12月21日,因配电室位置发生变化,施工材料及工程量有所增加,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9000元。2014年2月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欣然商贸公司除支付3万元预付款外,剩余92000元至今未付。2014年12月27日,被告孙俊敏向其出具保证书,保证2015年3月31日前结清上述欠款。而二被告推延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其欠款92000元。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欣然商贸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1份,以此证明孙俊敏系被告欣然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其的工商登记信息1份,以此证明其原名称为济源市远洋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4日变更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3、其与被告欣然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各1份,以此证明其在被告欣然商贸公司处承包十千伏配电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22000元;4、济源市人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电器公司)向被告欣然商贸公司供货的销售出库单4份,该4份出库单上均载明李为旗为收货人,以此证明济源市人民电器商贸公司与人民电器公司之间的货款总额为15456.4元,尚欠5456.4元;5、被告孙俊敏于2014年12月27日出具的保证书1份,以此证明扣除被告欣然商贸公司欠人民电器公司的货款,被告欣然商贸公司尚欠其货款92000元,孙俊敏承诺该笔欠款于2015年3月31日前结清,但该笔款项至今未付。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欣然商贸公司签订10KV配电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该工程施工,合同价共计113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60%作为预付金,安装完成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付3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付清。2013年12月21日,因配电室位置发生变化,施工材料及工程量有所增加,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9000元。2014年2月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欣然商贸公司除支付3万元预付款外,剩余92000元至今未付。2014年12月27日,被告欣然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孙俊敏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载明:“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欠人民电器、远洋实业变压器安装设备及材料款共计玖万柒仟肆佰伍拾陆元肆角,于2015年3月31日前结清。如结不清,变压器及设备由人民电器、远洋实业任由处置,并承担欠款期间每天1%的利息”。该保证书中的97456.4元欠款,扣除欠人民电器公司的5456.4元外,其余为欠原告的工程款9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欣然商贸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2000元,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被告欣然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俊敏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孙俊敏承担还款责任,但该工程款系被告欣然商贸公司所欠,被告孙俊敏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证书中也载明该款系欣然商贸公司所欠,所以被告孙俊敏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济源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党继锋人民陪审员  聂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