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万梦韬、万贵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梦韬,万贵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特22号申请人:万梦韬,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万贵增,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万梦韬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万贵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被申请人万贵增于2017年3月2日死亡,申请人万梦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梦韬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梦韬撤回申请。审 判 员 祝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