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鲍俊岭与程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俊岭,程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287号原告:鲍俊岭,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成,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克科,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鲍俊岭诉被告程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鲍俊岭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鲍俊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俊岭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鲍俊岭负担。审判员 王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