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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林建荣,谭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谭敏,林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18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负责人:曲亮,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琼,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敏,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林建荣,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谭敏、林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655元,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