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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堂飞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187号原告:王堂飞,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注册号:500000500034179。法定代表人:吴勃。原告王堂飞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堂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堂飞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堂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堂飞负担。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妮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