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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以祥与夏德明、丁义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以祥,夏德明,丁义风,丁义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720号原告:丁以祥,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夏德明,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丁义风,女,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丁义训,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丁以祥与被告夏德明、丁义风、丁义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贝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