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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新忠、张瑞红等与姬国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忠,张瑞红,谢张卫,谢书垒,姬国文,南阳市宛城区金通运政物流货运服务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030号原告:姚新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0日,农民,住淅川县,系受害者姚彬父亲。原告:张瑞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0日,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者姚彬母亲。原告:谢张卫,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6日,住淅川县,系受害者姚彬丈夫。原告:谢书垒,男,汉族,生于2013年8月9日,在校学生,住址同上,系受害者姚彬儿子。法定代理人:谢张卫,系谢书垒父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国文,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9日,系豫R×××××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金通运政物流货运服务中心,系豫R×××××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法定代表人:武为俊,该中心主任。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宛城区交通局门面。原告姚新忠、张瑞红、谢张卫、谢书垒与被告姬国文、南阳市宛城区金通运政物流货运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新忠、张瑞红、谢张卫、谢书垒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新忠、张瑞红、谢张卫、谢书垒申请撤诉系是真实、自愿的意愿表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新忠、张瑞红、谢张卫、谢书垒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案件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姚新忠、张瑞红、谢张卫、谢书垒负担。审判员  陈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