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锋、张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锋,张冬冬,林丽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林锋,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冬冬,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林丽瑶,女,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林锋与张冬冬、林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冬冬、林丽瑶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丽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冬冬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