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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某诉姜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848号原告:孙某,男,汉族,1933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柯、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准北市杜集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569号金座B。法定代表人:顾某。孙某诉姜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