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督龙与杨莺、何连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督龙,杨莺,何连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290号原告:林督龙,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苔菉镇苔菉村头行路**号。被告:杨莺,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安凯乡安海村安镜路**号。被告:何连鹤,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苔菉镇琇垹村新村二路**号。原告林督龙与被告杨莺、何年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督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督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杨莺、何年鹤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时间从借款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莺、何年鹤承担。事实和理由:林督龙的妻子李玲和杨莺是朋友关系。杨莺、何年鹤是夫妻关系。2015年6月10日,杨莺、何年鹤以何连鹤经营龙须草生意缺乏资金向银行贷款周转为由,向林督龙借款60000元整。因借款时杨莺、何年鹤称只需借款几天,故没有约定利息。杨莺为此出具借条1份交由林督龙收执,林督龙当日将现金60000元交付给杨莺。现林督龙多次催讨,杨莺、何年鹤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最后避而不见。杨莺未作答辩。何年鹤未做答辩。本院认为,鉴于杨莺、何年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答辩和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林督龙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依法对林督龙提供的证据以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杨莺向林督龙借款60000元,有杨莺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莺应当偿还。林督龙主张何年鹤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未能举证杨莺和何年鹤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以及本案借款是杨莺、何年鹤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林督龙主张杨莺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因借款时双方并无约定,可从林督龙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杨莺、何年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督龙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督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杨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永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