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合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合军,董合军,董合军,董合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5刑初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合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合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代理检察员田一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董合军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南段中大义乌商贸城一楼,趁被害人王某选购商品之际,将其放在婴儿推车里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78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当日18时许,被告人董合军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合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姬某、缑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认刑字(2017)0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董合军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确认了被告人董合军前科受处理及刑满释放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董合军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文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