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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郝占生与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东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占生,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东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33号申请人:郝占生,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被申请人: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新建乡三城仁壕村。法定代表人:武东祺,任总经理。被申请人:武东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盛乐镇下土城子村1队24号。申请人郝占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证号为×××)(价值850万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占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固阳县晶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证号为×××)(价值850万元),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郝占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常建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滢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