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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丙亮、李清涛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亮,李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丙亮,男,1943年2月5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清涛,男,1963年5月12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李丙亮申请执行李清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和现场勘验,查明,被执行人李丙亮在本案诉讼调解结案后第二天即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终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