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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红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红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40号罪犯宋红操,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沈刑(2)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红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沈刑(2)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宋红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服判,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辽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1月21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7年1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8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9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宋红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宋红操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红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红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