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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马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华,马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631号原告:刘振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7日,住本区。被告:马宏德,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0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华与被告马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