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杭生与黄苏君、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杭生,黄苏君,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704号原告:肖杭生,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斌、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苏君,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成俊,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杭生与被告黄苏君、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杭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杭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杭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由原告肖杭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