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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杭生与黄苏君、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杭生,黄苏君,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704号原告:肖杭生,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斌、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苏君,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成俊,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杭生与被告黄苏君、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杭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杭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杭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由原告肖杭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