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百岩与刘志坚、贾艳茹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百岩,刘志坚,贾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财保43号申请人:李百岩,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北镇。被申请人:刘志坚,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北镇。被申请人:贾艳茹,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北镇。申请人李百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坚、贾艳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北镇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粮食经销(面积285.00平方米、村房权证海字第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志坚、贾艳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北镇库房(面积1440.00平方米)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志坚、贾艳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北镇玉米烘干塔1台(300吨)、锅炉房1个、锅炉1台、500吨圆囤2个、变压器2台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志坚所有的捷达轿车(车牌号)予以查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张海峰、徐春芝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坚、贾艳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北镇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粮食经销(面积285.00平方米、村房权证海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坚、贾艳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北镇库房(面积1440.00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坚、贾艳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北镇玉米烘干塔1台(300吨)、锅炉房1个、锅炉1台、500吨圆囤2个、变压器2台。四、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坚所有的捷达轿车(车牌号)。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刘志坚、贾艳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承志审判员 李福坤审判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