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879号原告:赵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魏殿威,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锦州市。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1979年2月25日生,满族,务工,现住锦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锦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负责人:赵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秀梅,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以与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