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兴连、谢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连,谢传华,谢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连,男,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洪,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传华,男,汉族,1954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谢灿良,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兴连与被执行人谢传华、谢灿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兴连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谢传华、谢灿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谢传华、谢灿良未自觉履行。谢传华、谢灿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6311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及向交警、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谢传华、谢灿良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属于贫困户,除已执行到位114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标的34911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