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春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春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449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王文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桥,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舞阳县,现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减半收取294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