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晓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朱晓刚,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暂住本市嘉定区。辩护人朱利娜,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晓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以沪检二分刑诉[2016]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陈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晓刚及其辩护人朱利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晓刚作为粤诚公司、千都公司的业务经理,经公司老板陈心荣(另案处理)同意,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吕耀正(另案处理),之后在无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找到乾夕公司的王某1(另案处理)为其过票,即先由吕耀正一方的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乾夕公司,再由乾夕公司开票至粤诚公司和千都公司。在此过程中,朱晓刚还介绍乾夕公司为其他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至7月,被告人朱晓刚经吕耀正介绍并支付开票费后,通过广西俊得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得源公司”)、淮南市鼎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聚公司”)、广西锦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泓公司”)、天津市澳利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嘉公司”)等四家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乾夕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856万余元。截止2015年8月,乾夕公司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1,767万余元,未申报认证税额为80余万元。2、2015年3月至7月,被告人朱晓刚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乾夕公司向千都公司、粤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其又介绍乾夕公司向宝泰锡业(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公司”)、上海诚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责公司”)、上海冠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耀公司”)、宿州柯仕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仕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0份,价税合计1.11亿余元,税额1,615万余元。截止2015年8月,千都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68份,税额1,173万余元,粤诚公司申报抵扣65份,税额310万余元。3、2015年6月至7月,在曾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被告人朱晓刚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乾夕公司为广东永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51万余元,税额152万余元。永煌公司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在上述虚开过程中,被告人朱晓刚等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先把涉案资金汇入开票公司,同时伪造相应的购销合同、提货单等材料,之后再由开票公司把资金回流至吕耀正、朱晓刚等人控制的刘某1、曹某某、罗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2015年8月11日,朱晓刚在本市嘉定区江桥镇鹤友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王某1、滕某某、姜某、张某某、曾某、余某某、刘某1、曹某某、茅某某、罗某某、刘某2、陈某1、陈某2的证言;《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购销合同》、《应付账款明细账》及送货单、提货单;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饶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抵扣证明》,《银行业务凭证》《未申报认证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活期账户明细查询》、《记账凭证》;招商银行上海瑞虹支行、上海银行江桥支行、广发银行普陀支行、中国银行江桥支行等多家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朱晓刚户籍资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晓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朱晓刚对起诉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辩称相关的个人账户并非由其控制。朱晓刚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朱晓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朱晓刚的辩护人认为朱晓刚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认定,朱晓刚自始至终是以涉案的粤诚公司、千都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开具发票的,朱晓刚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2、粤诚公司、千都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陈心荣,朱晓刚是受陈心荣授意开票的,上家吕耀正也是陈心荣联系的,利益也归属于陈心荣,朱晓刚未从中获益,故在本案中朱晓刚仅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3、永煌公司一节,案发后,永煌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的税款,国家税款没有损失;4、朱晓刚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朱晓刚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晓刚作为粤诚公司、千都公司的业务经理,经两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心荣的同意,通过吕耀正介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及通过伪造购销合同、提货单、虚假走账的方式,让俊得源公司、鼎聚公司、锦泓公司、澳利嘉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乾夕公司,并由该公司为其过票后虚开给千都公司、粤诚公司。另朱晓刚还通过上述相同手法介绍乾夕公司开票给宝泰公司、诚责公司、冠耀公司、柯仕达公司。经司法鉴定,俊得源公司等四家公司共计向乾夕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9份,价税合计1.27亿余元,税额1,856万余元。同期,乾夕公司向千都公司、粤诚公司、宝泰公司、诚责公司、冠耀公司、柯仕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价税合计1.11亿余元,税额1,615万余元。截止2015年8月,乾夕公司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1,767万余元,未申报税额为80余万元。千都公司、粤诚公司已申报抵扣税额1,480万余元。另查,2015年6月至7月间,朱晓刚经曾某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乾夕公司为永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51万余元,税额152万余元,永煌公司已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案发后永煌公司已补缴税款。2015年8月11日,朱晓刚在本市嘉定区江桥镇鹤友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1、滕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陈心荣的供述及涉案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据证实,本案涉案公司的成立及被告人朱晓刚在千都公司、粤诚公司任职情况。2、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某1、滕某某、姜某、张某某、曾某、余某某、刘某1、曹某某、茅某某、罗某某、刘某2、陈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记账凭证》、《购销合同》、提货单、送货单、《提货委托书》、出库单,招商银行上海瑞虹支行等银行开户资料等证据证实:2015年3月至7月,被告人朱晓刚作为上述两公司的业务经理,经陈心荣同意,通过吕耀正介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及通过伪造购销合同、提货单、虚假走账的方式,让俊得源公司、鼎聚公司、锦泓公司、澳利嘉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乾夕公司,并由该公司为其过票后虚开给千都公司、粤诚公司。另朱晓刚还通过上述相同手法介绍乾夕公司开票给宝泰公司、诚责公司、冠耀公司、柯仕达公司。2015年6月至7月间,朱晓刚经曾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乾夕公司为永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审计报告书》、交易明细、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未申报认证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活期账户明细查询》、《应付账款明细账》等证据证实,2015年3月至7月,俊得源公司等4家公司共计向乾夕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9份,价税合计1.27亿余元,税额1,856万余元。同期,乾夕公司向千都公司、粤诚公司、宝泰公司、诚责公司、冠耀公司、柯仕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价税合计1.11亿余元,税额1,615万余元。截止2015年8月,乾夕公司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1,767万余元,未申报税额为80余万元。千都公司、粤诚公司等受票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1,480万余元。2015年6月至7月间,朱晓刚介绍乾夕公司为永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51万余元,税额152万余元,永煌公司已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晓刚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晓刚的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刑初1087号刑事判决书,《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案发后永煌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6、被告人朱晓刚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亦供认在案。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晓刚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朱晓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经查,千都公司、粤诚公司虽系陈心荣一人控制的公司,且朱晓刚系在陈心荣的授意下实施犯罪,但朱在本案中作为两公司的业务经理,积极联系他人实施介绍和让他人为千都公司、粤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伪造购销合同,提货单,掩盖本案无真实业务的事实。朱晓刚系犯罪的具体实施者,其在本案中并非仅起次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另查,千都公司、粤诚公司通过虚假走账的方式,将资金回流至陈心荣、朱晓刚等人控制的个人账户内,其利益归属于个人,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综上,朱晓刚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朱晓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永煌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对朱晓刚从轻处罚。朱晓刚辩称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晓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夏稷栋审 判 员 管勤莺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