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与曾国忠、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曾国忠,黄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749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洋边村湖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8388808W。代表人:张剑南,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洪,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雄,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惠安县。被告:曾国忠,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丽,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与被告曾国忠、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