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健军、章学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健军,章学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健军,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学标,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健军因与被上诉人章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日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300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林健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林健军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嘉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