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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邹绍清、习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绍清,习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邹绍清,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习先勇,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邹绍清与被执行人习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吉民一初字第1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习先勇偿还申请执行人邹绍清借款本息共计110万元,定于2015年12月28日前支付60万元,余款于2016年6月28日前付清,如未按期还款,则自2016年6月28日起以所欠金额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9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邹绍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2月7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习先勇的车辆,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习先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