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齐善栋与边加珍、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善栋,边加珍,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550号原告齐善栋,男,195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张凤香、杨淑平,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加珍,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波,职务:经理。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口向南一公里九号院。原告齐善栋与被告边加珍、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善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边加珍、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善栋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边加珍、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善栋撤回对被告边加珍、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昭审 判 员 郭春明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