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柏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柏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柏华,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2017年1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柏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实,被告人蔡柏华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蔡柏华容留罗某1、梁某1在其位于桂平市金田镇西街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蔡柏华容留罗某1、梁某1在其位于桂平市金田镇西街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6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蔡柏华容留罗某2、梁某1在其位于桂平市金田镇西街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蔡柏华容留梁某2、梁某1在其位于桂平市金田镇西街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另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蔡柏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蔡柏华的房间内提取并扣押了用于吸毒的塑料瓶1只(内有液体)、锡纸2张。经鉴定,从上述塑料瓶和锡纸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1、罗某1、梁某2、罗某2、朱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柏华的供述,辨认笔录,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柏华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柏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柏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柏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柏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覃江健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