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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分公司与杨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分公司,杨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民初334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分公司。住所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汤世秋,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孟宪文,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金峰,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系温泉县村民,住温泉县。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分公司与被告杨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德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