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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49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宏与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9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宏,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雷江,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陈宏与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雷江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佳博物资有限公司本金15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5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49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