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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民初832号邱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32号原告:邱某,男。委托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女。原告邱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云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