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孙良桥与灌云道金铁艺门厂、灌云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桥,灌云道金铁艺门厂,灌云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5342号原告:孙良桥,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思,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道金铁艺门厂,住所地灌云县下车镇长兴村*组。组织机构代码:061831385。法定代表人:唐道金,该厂厂长。被告:灌云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金都玫瑰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9121018。法定代表人:孙雄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良桥诉被告灌云道金铁艺门厂(以下简称铁艺门厂)、灌云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置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成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良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思,被告铁艺门厂法定代表人唐道金,被告金都置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良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铁艺门厂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40元;2、判令被告金都置业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铁艺门厂承包被告金都置业在灌云金都玫瑰园工地的安装防火门工程,后被告铁艺门厂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劳务费按每天220元计算。被告铁艺门厂一直拖欠原告劳务费2004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金都置业又欠被告灌云道金铁艺门厂工程款,故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铁艺门厂辩称,欠劳动者工资是事实,原告是我厂雇佣的工人,但工资并不固定,有的人多有的人少,雇佣原告在被告金都置业处开发的金都玫瑰园小区工程的防盗门和楼梯扶手等附属工程,与置业公司也都有包工包料制作安装合同,我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我厂生产各种铁艺门窗并销售,我方和金都置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所有门和护栏由我方专门制作和安装,现在我方和金都玫瑰园已经对过账,金都置业公司现在欠我方40.5万元,该笔款项一直没有支付,我厂在诉至法院之前向其要过钱。对于工人要求薪水的问题,因为被告金都置业公司也没有支付我方的款项,所以我方现在也拿不出钱来发放工资。被告金都置业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我公司开发小区的附属工程即扶手栏杆、防火门等零星工程,与被告铁艺门厂之间有合同;2、原告与被告铁艺门厂之间欠工资是否是事实,没有凭证,且与我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联系;3、铁艺门厂与我公司之间双方工程款项已经结算,但此款项已被灌云县人民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无法支付,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诉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铁艺门厂于2013年1月17日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唐占俊,因唐占俊系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4月投资人变更为唐道金,唐道金系唐占俊的儿子。2013年9月26日被告金都置业(发包方即甲方)与被告铁艺门厂(承包方即乙方)签订>,被告金都置业将其开发的灌云金都玫瑰园小区全部栏杆、扶手、门等零星工程交给被告铁艺门厂安装施工。2013年10月被告铁艺门厂(唐占俊负责)雇佣包括原告孙良桥在内的十几名工人到该工地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安装门窗,直至2016年4月工程全部结束。2016年11月15日两被告进行工程结算,被告金都置业尚欠被告铁艺门厂工程款330605元(不包含保修金),该款项至今没有支付。目前该款项已作为债权被本院(2016)苏0723民初818号案件中依法冻结。二、2016年9月6日被告铁艺门厂向原告孙良桥出具工资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孙良桥在灌云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灌云金都玫瑰园工地做工未发的工资20040元未付。唐道金作为投资人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原投资人唐占俊也在现场确认。原告以及其他雇佣的十几名工人分别持欠条到本院起诉。在起诉之前案外人徐跃平曾将相关的起诉材料送至被告铁艺门厂原投资人唐占俊处核实。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铁艺门厂所雇佣的工人向本院提供线索,举报被告铁艺门厂在跟工人进行结算工资时虚增了工资数额,以及从来没有在工地上干过活的人也拿了欠条,以便于向被告金都置业主张农民工工资时优先支付。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约谈被告铁艺门厂原投资人唐占俊和相关的工人孙良桥、杜运刚、徐跃平,唐占俊在谈话笔录中自认其本人承接了灌云金都置业开发的玫瑰园小区和被告金都置业开发的福泽东方小区的门窗安装工程,并雇佣了大约十五六个工人,其中徐跃平的欠条中有他人的欠款,并不是全部工资,以及另外欠马钱、潘中义每人十八九万元,这次以欠农民工的工资名义一并起诉。其中案外人徐跃平、潘中义、马钱分别是唐占俊的大女婿、二女婿、四女婿。四、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要求涉案工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静思通知所有涉诉的工人亲自参加第二次庭审(2017年2月20日开庭),陈静思通过手机与涉案的工人电话联系后,除了林立同没有联系上,其他工人已全部通知,但在第二次开庭时仅有徐跃平、杜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铁艺门厂雇佣原告孙良桥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铁艺门厂在书写欠条后未及时向原告高建龙支付劳务工资20040元,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铁艺门厂支付劳务工资2004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金都置业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被告金都置业与被告铁艺门厂之间签订的>系承揽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两被告,而原告作为临时雇佣工人要求被告金都置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工人举报涉案的雇佣人员虚增了工资数额,以达到非法目的,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灌云道金铁艺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良桥劳务工资计人民币20040元;二、驳回原告孙良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灌云道金铁艺门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150元,还应再补缴150元),由被告灌云道金铁艺门厂负担;保全费用220元,退还给原告孙良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审 判 长 陶亚明审 判 员 朱 锐代理审判员 郑关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