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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丁意、倪土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意,倪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383号申请执行人:丁意,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倪土伟,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丁意申请执行倪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倪土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意应受偿54575元,未受偿54575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倪土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