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诉被告朱正宏、鲁菊英、自文章、朱正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朱正宏,鲁菊英,自文章,朱正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2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住所地: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28号。负责人:胡亚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丽,系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正宏,男,1987年7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咪垭井村委会朱家村。被告鲁菊英(系朱正宏之妻),女,1990年11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自文章,男,1963年11月20日生,彝族,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于栖么村委会迤村。被告朱���先,男,1973年8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咪垭井村委会朱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诉被告朱正宏、鲁菊英、自文章、朱正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0元,撤诉减半收取30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孔显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荣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