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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向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被执行人向某某,男,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覃某某,女,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五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向喜成、覃春蓉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五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蔡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