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与李克文、赵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李克文,赵琼芳,屈庆吉,屈云学,李程辉,屈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李克文,赵琼芳,屈庆吉,屈云学,李程辉,屈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543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政府驻地。负责人:赵曰超,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建设,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克文,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琼芳,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屈庆吉,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屈云学,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程辉,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屈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与被告李克文、赵琼芳、屈庆吉、屈云学、李程辉、屈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忠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