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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爱琪诉伊铁华、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伊铁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郭新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720号之一原告:赵某某,女,199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理人:安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集贤县福利镇。被告:伊铁华,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集贤县福利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铁峰,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赞,男,该公司理赔部员工。被告:郭新满,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集贤福利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负责人:张立国,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金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伊铁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郭新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赵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马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