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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君玲与李红亮、杨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玲,李红亮,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杨君玲,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李红亮,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君玲持(2014)洋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李红亮、杨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389.4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芳与申请执行人杨君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剩余款项3000元被执行人杨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君玲,现被执行人杨芳已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李红亮外出去向不明,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红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何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