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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兰孝仁与广西合山大顺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孝仁,广西合山大顺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233号原告:兰孝仁,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冠森,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宣文,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西合山大顺建材厂,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原矿务局五·七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6777106291。负责人:潘德明,该厂股东。原告兰孝仁诉被告广西合山大顺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就合同欠款达成清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兰孝仁负担。审判员  韦柳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小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