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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祀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21号被执行人胡祀海。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21号,被执行人胡祀海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其已经交清所欠的款项,案件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22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