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祀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21号被执行人胡祀海。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21号,被执行人胡祀海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其已经交清所欠的款项,案件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22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