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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兴军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兴军,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兴军,男,生于1953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啟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斌,男,生于1972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袁兴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袁兴军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川1381民初5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袁兴军、李坤、袁艺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89.08平方米,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现袁兴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袁兴军、李坤、袁艺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89.08平方米,成房权证监证字第)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