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4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单位受贿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单位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原系通化一医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单位受贿,于201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鲍庆宇审判员  艾鹏飞审判员  路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