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单位受贿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单位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原系通化一医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单位受贿,于201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鲍庆宇审判员 艾鹏飞审判员 路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