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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璧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917号原告璧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何泽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029L。法定代表人许开甲。原告璧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已经减半),由原告璧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自行承担其中25元,其余1297元退还原告璧山区正兴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