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连防与曾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防,曾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370号原告:李连防,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鹏飞,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调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曾保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李连防与被告曾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连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连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连防负担。审判员 李登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