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与但新华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但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060号申请执行人: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继之。被执行人:但新华,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号码422323197312156593。申请执行人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但新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2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008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表示本案被执行人但新华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撤回申请合法有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24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