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有亮与袁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亮,张岩,袁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239号原告黄有亮,住德惠市。被告张岩,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立峰,住德惠市。原告黄有亮诉被告张岩、袁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有亮、被告张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萍、被告袁立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有亮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是被告袁立峰的姐夫,二被告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6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因双方系亲属关系,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借据,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有原告给被告张岩的银行转款凭条为凭,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张岩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在2015年2月25日,原告家开塑钢厂急需用钱,向二被告借款,当时被告家也没有现金,因为是亲属关系,二被告向张岩的母亲筹借50000元现金,交付给原告。因双方系近亲属关系,没有出欠条,给付的是50000元现金。在2016年1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钱还给被告,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袁立峰辩称,我与张岩是夫妻关系,原告是我姐夫,张岩说的借款情况不属实,原告没向张岩家借过钱,原告借给我们钱属实。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岩与被告袁立峰系夫妻关系,原告黄有亮系被告袁立峰的姐夫。2017年1月17日,原告黄有亮向被告张岩账户汇款50000元。以上事实有汇款凭证一枚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通过被告袁立峰的自认、原告黄有亮的出示的汇款凭证,可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夫妻存续之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被告张岩、袁立峰应偿还原告黄有亮借款50000元。对于被告张岩抗辩原告所汇的50000元系偿还被告张岩母亲的借款,因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岩、袁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有亮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52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另案件受理费525元及邮寄费5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